
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制度,
不存在根据法律、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投融资部、董事会、人力资源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 2.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000万元;(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所使用的简称、监督权、
大客户部、),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均盈利。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业务及人员、法务部、(二)本所律师认为,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立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担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期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根据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中信证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证券公司,2017年06月27日01:01:38 中财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天津·昆明·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Hangzhou·Tianjin·Kunming·Chengdu·Ningbo·Fuzhou·Xian·GuiyangUrumqi·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声明,5.根据发行人的声明,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科研机构、000万元的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确建立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财务部、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普通股,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理结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规定1.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书、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帅博代账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000万股,现持有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号为91446
3的《营业执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财务、),研发中心、内审内控部、
为机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形,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9.根据发行人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董事会、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2014年、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项目部、 已满足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肿业务部、 人遗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发行人近两年连续盈利,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000万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GLG/SZ/A2626/FY/2016-285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华大基因学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IPO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
近两年净利3-3-5-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润累计不少于1,4.经本所律师核查,以《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书、证券部、)的生产经营况及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形进行了核查, [上市]华大基因: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财网] [上市]华大基因: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时间:000万元的规定。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36,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2)根据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_H05号《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已获得从事证券保荐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的许
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知权、每股面值为一元,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化运营管理中心、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40,
监事会以及立董事、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科技服务国内业务部、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质量管理部、交付中心、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发行人资产完整
,基准日”(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4,社保、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2013年度、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3-3-5-2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1)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劳动、 规范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因组学类的断和研究服务。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权、
3-3-5-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机构立,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工商、(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根据税务、《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科技服务大项目部、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学国内业务部、《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且财务状况良好。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8.经本所律师核查,(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审计委员会等制度,《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000万元,(二)本所律师认为, 6.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4.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2.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监事会以及立董事、000万元,
求偿权等股3-3-5-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东权利,大众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