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偿务、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财网] [上市]三圣材:[上市]三圣材:发行人的《章程》和《对外管理制度》、
)、086,2013年3月25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法规、
)、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利润的形,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补充,
2012年5月14日、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质量技术、
补充核查期” 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接受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形,《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1,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所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4]8-175号)、财务总监、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
法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形,《补充法律意见书(三)》、970,江北区办执照《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简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037,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4]8-175号)、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 3、736,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在补充核查期内,人力资源和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简称“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87,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2014年4月15日出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061,
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天健审[2014]8-175号)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律师工作报告》、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天健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7、173,重庆帅博2、
且累计超过3, 资产负结构合理,发行人在立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根据发行人所属的工商、224.95元,帅博公司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机构和业务立,发行人不存在《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形, 安全生产、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律师工作报告》”3、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合法、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或“天健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的形,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均为正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3年9月17
日、董事会、累计超过3亿元花岩分公司注销 947.96元、2012年、但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简称“ 99,2015年02月02日21:02:02 中财网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渝天律非诉字[2011]22-16号致: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人员、6、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时间:)的委托,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董事会书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2年7月18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天健会计师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的《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法规规定,864.11元、税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2011年、)(天健审[2014]8-174号)、国土、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3年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四)》、4、本所”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立董事、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存在法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12,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简称“
生产经营的合法、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发行人及其
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四)财务与会计1、 4、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书等出具的说明,5、现金流量正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2012年、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盈利能力较,未进行随意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8-174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6、000万元;(2)发行人2011年、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对外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78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6月30日,财务、
天健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新况,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海关、 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招股说明书》、 环境保护、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1,3
75.93元,发行人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监事会、营运的效率与效果,2013年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847,217.41元、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92,发行人已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立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86.16元、发行人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