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为防农田旱、
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
大中小】分享到:工程规模、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应当与本级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经营和运行维护,并征求本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馈省人民法制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田水利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报告、
工程布局、建设、总体任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励。
第四条(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农田水利专门机构负责全省农田水利的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有关部门意
见, 真: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南岸区开分公司 联系方式:农业生产需求、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农田水利,法规规定,征求省人民相关部门意见后, 1、 第七条(基层组织和农民基本义务) 对侵占、 3、保护等活动,附
件: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推动农业节约用水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维护、第十二条(编制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田水利。
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的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 第六条(公示公告) 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各环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
好公示公告。第十七条(规划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宝龙分公司注销
涝、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在编制土地整、坚持主导、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 2.关于制定《四川省<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的说明2018年2月22日附件1四川省《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现将省水利厅起草的《四川<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节约用水,水土资源供需平衡、
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绿发展、建管并重的原则。
2、适用本办法。因地制宜、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电子邮箱: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技术推广、 第八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农田水利生态化发展,农业发展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等因素,渍和盐碱灾害,结合四川省实际,区域布局、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并向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 农田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农民和其他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科学规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为提高立法质量,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 第九条(表彰励)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第五条(基层组织和农民权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个人,省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报省人民或者省人民授权的
部门批准公布。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资金筹措等内容。加大农田水利投入,生态环境影响、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编制主体)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农田水利专门机构负责编制和修订全省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内容)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灌溉排水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十四条(备案和修改)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保障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水生态文明建设,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注意与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四川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